国家国防动员制度与职责规程

更新时间: 2026-08-30 浏览:4355

第一章 总则

为强化国防建设、健全国防动员体系,保障国防动员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与发展利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国防动员的准备与实施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所谓国防动员,是指为应对危及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或发展利益的威胁,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实现平战转换、将经济社会资源转化为国防力量的活动。

国防动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平战结合、军地协同、寓军于民;坚持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分工协作、分级负责、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与高效持续的原则。 球友会

国家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国防动员体系建设,使之与国防安全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增强动员潜力与能力,推动现代化,巩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

国家实行国防动员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中央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军事机关的督促检查;建立国防动员能力检验评估机制与体系;建立与动员需要相适应的数据服务保障制度,依法收集、使用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安全;推动先进技术在国防动员中的应用,发展新兴领域动员力量。

国家为国防动员提供必要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经费分别纳入相应预算。组织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应依法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动员后,必须履行规定的动员任务。 球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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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非法提供。国家依法保障参与动员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在动员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在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到威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决定实行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发布动员令。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实施动员的议案,并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实施国防动员。在面临直接威胁需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与中央军委可根据应急需要先行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动员措施,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球友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执行国防动员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决定实施动员后,各级政府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动员工作,并在法定权限内负责管理本区域的国防动员事务。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动员任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国防动员工作。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决议的事项,由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委员会指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的组织、指导与协调职能。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依法履行有关职责。

当威胁消除后,应依照作出动员决定的权限和程序解除相应的动员措施。 球友会

第三章 国防动员规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国家实行国防动员规划与实施预案制度,并开展国防动员潜力的统计调查。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国防动员的规划与实施预案,组织开展潜力统计调查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