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人租下新华大厦投入逾360万装修 因分租审批被拒上诉
广州一名经商多年的男子郭年春,租下位于越秀区的一栋新华大厦部分楼层,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商业租约并投入大量装修,但在欲将楼层转租、分租以分担成本时遭到业主方拒绝审批,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并引发司法争议。
事发经过显示,郭姓商人通过公开招租取得了该大厦二、三层总计约2647.83平方米的承租权,成交通知显示大宗楼层月租约29.13万元,租期十年,设有数月免租装修期。他的妻子在招租后成立公司参与竞租,并按规定缴纳投标款与履约保证金。此后,郭方又与业主就一层近500平方米的空间另行签订了一份十年期租约,该处月租合计近12万元,另缴保证金。
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规定,转租、分租须经甲方(业主)同意。签约前郭方律师已就该条款提出异议,业主方代表在多次沟通中口头表示,只要业态合规、经营正规,审批流程可走通,不会故意阻拦。郭方基于此判断,投入约363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计划尽快开业以缓解长期房租压力。 球友会
装修完成数月后,业主方以郭方未结清当月租金并存在擅自转租、分组等行为为由,向仟业公司下发解约函并拒绝通过其分租、转租申请。双方因此对“招租公告中所限业态是否仍对合同有效约束”以及“转租审批是否应被无理拒绝”产生争议。
越秀区法院一审认定,郭方在未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转租、分租构成违约;但同时法院认为,业主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过失。郭年春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他主张招租公告中对业态的限制在双方签署的正式合同中未被明确写入,业主以招租公告限制否认正式合同约定并迟迟不予审批,属于不公平对待。
目前案件仍在上诉程序中,郭方称希望通过司法途径厘清合同条款效力与转租审批责任,以挽回已投入的装修费用和公司经营损失。 球友会